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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
学术委员会章程、规程

山西烽火抗战博物馆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山西烽火抗战博物馆(以下简称“本馆”)的学术水平,加强科研队伍建设,实行科研工作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科学决策,根据《博物馆管理办法》的规定,特设立“山西烽火抗战博物馆学术委员会”。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本馆学术工作的决策、管理机构。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在馆领导下开展工作,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机构设在办公室。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提出本馆学术研究的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并协助馆务会审议。

第五条 审定馆内科研课题的立项,审定需资助的科研项目的出版。

第六条 推动本馆科研项目的申报工作,并对本馆承担的课题进行督导。

第七条 评审馆内科研成果奖,并协助获奖项目申报更高级别的奖项。

第八条 组织各项学术活动和业务培训活动,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织和举办学术报告会或学术研讨会,提议举办具有学术价值的专题展览。

第九条 促进与文博单位学术工作的资料交流与组织联络。

第三章  组织形式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由拥护党的领导,学术上颇有造诣、具有高级职称的科研人员和富有经验的管理人员组成。学术委员会委员必须作风正派、办事公正、坚持原则、不循私情,严格遵守国家科技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本馆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需缩短或延长任期,须经馆务会批准。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由7到9人组成。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馆长担任。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和会议组织、会议记录。

第四章  产生办法

第十五条 馆长、副馆长、具有副研(含)以上职称的业务人员及馆内在相关领域确有学术造诣者为学术委员会候选人,通过选举产生7名或9名委员。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人选由当选的7名或9名委员召开会议决定。

第十六条 参加学术委员会委员选举的人员包括馆领导及中级职称以上业务人员。选举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出席,选举结果方能有效。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可根据本馆学术研究的实际需要,提出外聘委员名单,并提交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后,可增补为馆学术委员会委员。

第五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八条权利

(一)学术委员会委员在学术委员会上有发言权、表决权、投票权;

(二)对科研及学术活动方面的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权;

(三)对学术委员会的决定有复议权;

(四)对学术委员会将要审议的事项有调查权、查阅有关档案资料的权力;

(五)对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有批评权和建议权。

第十九条义务

(一)认真完成馆领导委托的有关科研及学术活动方面的任务;

(二)努力推动本馆学术研究,积极参与馆内外的学术交流活动;

(三)向馆领导推荐中青年优秀人才;

(四)秉公办事,对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事项及委员们的发言保密;

(五)接受学术申诉,并向馆领导提供处理意见。

第六章  议事规程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所作决议方能有效。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讨论议案,需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时,须有投票人数的半数通过方能有效。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应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商讨、评议或决定有关科研业务工作。如有需要,也可随时召集举行。每次会议前,应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出会议议程,并提前通知各委员作好讨论准备,以提高会议效率。

第二十四条 提交学术委员会讨论的方案,学术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指定一名或几名委员提出初审意见交全体会议审议。

第二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如有人提出复议,需先征得半数以上委员的同意,方可召集全体会议进行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得再行复议。

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缺席时,由主任指定一名委员主持会议。

第二十七条 委员因病、事假不能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时,必须向学术委员会主任请假。

第二十八条 委员若不遵守有关保密规定,情节严重时,由学术委员会提议,报请馆务会批准,可免去其学术委员会委员的职务。

第二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凡所审议的问题涉及到委员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时,该委员须回避,不参加审议和表决。

第七章  

第三十条 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由学术委员会另行议定。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20226月8日经全体学术委员会委员讨论通过颁布实施。

 

山西烽火抗战博物馆学术委员会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博物馆学术管理,完善学术工作规章制度,提高博物馆科研水平和服务社会能力,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抗战博物馆学术委员会是由拥护党的领导,在历史学、考古学、文物保护、军事学、教育学、博物馆学等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博物馆学术管理、咨询、参谋和评价的专门组织,是加强专家学者在博物馆学术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发扬学术民主,保障学术决策规范、科学的组织。学术委员会在馆党支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博物馆的重要学术工作决策,通常需经过学术委员会审议后,再报馆长办公会审定,由馆办公室发布实施。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术上颇有造诣、学风端正、坚持原则的具有高级职称的科研人员和富有经验的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委员若干。主任、副主任由馆长提名,经馆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产生。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成员在任职期间若离开馆岗位一年以上者,经馆领导班子成员研究,可予以替换。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权限是:

1、审议博物馆业务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和科研学术等业务工作计划安排。

2、审议本馆重要业务工作的方案及成果,包括承担的重点科研课题立项。

3、掌握本馆学术科研现状和国内外发展动向,为科研发展方向提出建议。

4、审定博物馆资助的科研项目出版,组织开展重点科研课题的督导。

5、按照评聘结合的原则,参与本馆人事调动及专业技术职务拟任人选的评审推荐。

6、评价本馆学科进展情况,推荐重大科研成果,参与科研成果奖的评审推荐。

7、审议本馆的重大学术活动、交流报告和论文。

8、促进相关学术单位的资料交流和联络。

9、审议馆长委托的其他业务发展和技术问题。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会议,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会议由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第十一条 全体会议必须2/3以上成员出席才能举行。决策须过半数成员投票通过。

第十二条 提交学术委员会议案由主任经初审后交全体会议审议。

第十三条 若学术委员会决定有异议,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可重新召开全体会议复议。

第十四条 委员会成员须尽量参加会议,因故不能出席须向主任请假。

第十五条 如成员违反道德规范或相关规定,情节严重者可免去职务。

第十六条 成员讨论与自己或亲属有关事项时,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 成员对会议讨论的保密事项须严格保密。

第十八条 修改本规程须经馆长提议并由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发布。

第十九条 本规程由抗战博物馆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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